深圳市图门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图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73号

原告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技园区研发楼D1栋2层B单元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官景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图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百花路长泰花园A座11D。

法定代表人詹维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3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8567元,由原告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敏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