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图门新能源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73号
原告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技园区研发楼D1栋2层B单元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官景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图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百花路长泰花园A座11D。
法定代表人詹维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3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8567元,由原告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敏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