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财保235号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社区八约二街36号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根宏。
委托代理人:何娟,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八达巷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鑫。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资金10643768元。同时,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12月15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存款1064376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孝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