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23706号
原告深圳市深鸿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鸿宇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庆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庆源公司”)、**、刘武、第三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鸿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运兵、王洁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庆源公司、**、刘武及第三人为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深鸿宇公司与被告华庆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深鸿宇公司主张被告华庆源公司至今拖欠货款1,091,199.52元,被告华庆源公司、**、刘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结合原告深鸿宇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采信原告深鸿宇公司的主张,被告华庆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深鸿宇公司货款1,091,199.52元,原告深鸿宇公司向被告华庆源公司邮寄律师函主张权利,故原告深鸿宇公司主张被告华庆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被告刘武在涉案债务发生前后分别为被告华庆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二人未举证证明被告华庆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二人的个人财产,故被告**、被告刘武应当对被告华庆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鸿宇公司自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累计向被告华庆源公司供应货物总计1,996,066.82元,2019年10月2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华庆源公司确认累计欠款1,141,199.52元。原告深鸿宇公司主张被告华庆源公司对账后仅通过被告**的账户支付货款50,000元,至今欠款1,091,199.52元。
另查明,被告华庆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该公司股东由被告**变更为被告刘武。
原告深鸿宇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告华庆源公司邮寄律师函,被告华庆源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收到该律师函。
以上事实,有货物称量单、出库单、出货对账单、收付款交易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
一、被告深圳市华庆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深鸿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91,199.52元及利息(利息以1,091,199.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刘武对被告深圳市华庆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6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庆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刘武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静
书记员 林嘉琦(兼)
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