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老坑村深汕路沙块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4006G。
法定代表人:夏九华。
被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66458W。
法定代表人:杨根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0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付款义务:一、支付2020年8月至9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360.2元(人民币,下同);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000元;三、支付律师费4322元;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94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主动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71480.81元支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在扣缴执行费945元后将执行款70535.81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22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07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945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群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