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12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西海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港湾一路蛇口工业区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和振宇,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西海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西海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137元;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的二审答辩请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西海道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申请书》虽然载有:“本人明白:工作交接期结束,公司无需向本人承担劳动补偿、劳动赔偿等义务”。但这并不免除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法定义务。自2015年4月1日起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西海道公司处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完全相同,上诉人西海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形。此外,企业改制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因客观原因足以影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综上,上诉人西海道公司关于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西海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翟墨
代理审判员*雪莹
代理审判员夏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