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1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贵。
被执行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3月21日计至剩余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63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在XX银行深圳市分行62XX账户,并扣划了5244.11元,冻结期限一年,至2020年11月7日届满;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扣划了7137.21元;于2019年11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中腾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80%股权,暂无法处分,冻结期限三年,至2022年11月20日届满;于2019年11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汽车、粤B×××××汽车,未实际扣押无法处分,查封期限两年,至2021年11月10日届满。本案共执行到位12381.32元,扣除执行费85元后剩余12296.32元(含诉讼费),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文超
审判员  雷 敏
执行员  柯冬惠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