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16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丰路28号富国工业区2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0943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6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须向***支付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7444.4元;2.请求依法判决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须向***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须支付***提起仲裁的律师费4317.7元;4.请求依法判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2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生活费差额17358.73元;二、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三、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律师费2700元;四、驳回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对其上诉抗辩主张,举证不足,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已经结合在案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和论证,论述充分,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上诉人深圳市信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据不充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