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达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品建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达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9129号
原告:重庆品建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6WPE27。
法定代表人:何四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二伟,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达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1栋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715096。
法定代表人:刘其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品建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达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品建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建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品建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9.92元,减半收取879.96元,由原告重庆品建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焱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璐
书 记 员 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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