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639号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卡尔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5-1号地厂房一楼B402A,组织机构代码5958130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健,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达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1栋2-34,组织机构代码7320715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珠海市卡尔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准许被告深圳市兴达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人民币38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0.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格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