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6624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衡通机械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布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10440J。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誉,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与龙珠七路交汇处俊峰丽舍花园1栋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9256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08208579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衡通机械厂诉被告深圳市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衡通机械厂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