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25168号
原告:深圳市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33元,由原告深圳市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佃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