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02上海宝建电线电缆厂与深圳市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20915号
原告:上海宝建电线电缆厂。
法定代表人:谢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第三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了原告上海宝建电线电缆厂诉被告深圳市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建电线电缆厂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建电线电缆厂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建电线电缆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13元,减半收取为4056.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4056.5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