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6393号
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起达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服务款10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书记员 林晓丹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