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771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西侧创维数字大厦写字楼902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55480。
法定代表人:赵金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生,住广东省惠阳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同德路2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670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环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6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环虹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479450元及利息、受理费4480.5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魏 敏
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