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动力吊装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93号
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松白路创维数字大厦写字楼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55480。
法定代表人:赵金友。
被告:深圳市新动力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大道38号1栋1座1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087265。
法定代表人:戚晓东。
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动力吊装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磊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