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7810号
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松白路创维数字大厦写字楼7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9元,减半收取1639.5元,由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回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1639.5元。
审 判 员 雍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