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6740号
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松白路创维数字大厦写字楼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