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2809号
原告: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99号40栋四层40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63184。
法定代表人:温暖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第7层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RB5T3N。
法定代表人:杜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中安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584XA。
法定代表人:王肖健,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薏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真和丽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翡岛置业公司)、第三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4月2日,原告深圳真和丽公司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中翡岛置业公司、第三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真和丽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真和丽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中翡岛置业公司、第三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7元,由原告深圳真和丽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诗
书 记 员  卢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