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20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40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63184。
法定代表人:温暖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584XA。
法定代表人:王肖健健,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民终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39503.14元及利息(以539503.14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160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以(2019)渝0109执保940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的5.151980552%股权(对应出资额:1177593.34元),因系轮候冻结,故未予处置。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渝XXXX**号、渝XXXX**号机动车,因未实际控制,故未予处置;查封了其名下位于北碚区童家溪镇XX号X-XX、X-XX的房屋各一套,因系轮候查封,故未予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我院于2020年9月28日向第三人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717645.38元),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本案中暂时不予处置,故本案未予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20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安燕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唐荣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 璐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