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3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横岗段**。
负责人:胡国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涛,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401-404div>
法定代表人:温暖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