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6执恢3154号之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贵州银行都匀剑江支行04×××76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已执行到位90087.31元,优先偿划缴案件执行费1251元后,余款88836.31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书记员 蔡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