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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粤1302执6908号
本院在执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1302行审22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伟光
书记员 许贵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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