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772号

申请人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正强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做出的*****(**)案[2015]248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正强公司申请称,撤销深宝劳人仲(**)案[2015]2480号仲裁裁决。其事实与理由为:仲裁委在审理正强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时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显失公正。该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提出申请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在本次仲裁中,***要求支付其工伤期间工资(非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已由正强公司支付),仲裁委裁决正强公司支付的工资金额为119455.78元,其金额已远远超过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24360元,仲裁庭作出的“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剥夺了正强公司的正常诉讼权利,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正强公司恳请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正强公司的申请,理由如下:本案***追索的是工伤待遇纠纷,在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索赔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是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因为是在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所以该案仲裁委员会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追索工伤社会保险待遇案件存在特殊性,***因为工伤身体受到伤害,生活是非常窘迫,如果不是家人的救济,他不能撑到现在,工伤待遇是他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本案双方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一裁终局法律适用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对工伤待遇的标准有明确且容易执行的规定。***是工伤期间的工资,怎样赔偿国家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裁,主要是为了拖延时间。请求驳回正强公司的申请,维持原来的仲裁裁决,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终局裁决的范畴。本案系被申请人***基于工伤,要求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而发生的纠纷,属工伤保险纠纷,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的一个种类,故本案应属终局裁决的范畴。申请人正强公司以本案不属终局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此外,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其他可撤销的情形。综上,申请人正强公司申请撤销深宝劳人仲(**)案[2015]2480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建钦

审判员邢蓓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