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4民初154号
原告:广东华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61号(南厦丰泽园)2栋二层商铺23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西海堤路正强码头26号203房(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华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97元,由原告广东华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剑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