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24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工业区新光路15栋、8栋101、201、7栋1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楚江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万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9年1月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冻结荆州市明华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荆州江陵支行1813030209100021628的存款50万元,2017年10月24日荆州市明华电器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变更为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银行账户名称未变更仍为荆州市明华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荆州市明华电器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19398.33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