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2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众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孙自营。
关于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众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众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众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4,509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元,保全费1,3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河南众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24,509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元,保全费1,320元,申请执行费2,115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