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024执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工业区新光路15栋、8栋101、201、7栋1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楚江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万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二次查询,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20年5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其财产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金额511879.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熊涛
审判员*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