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2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众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孙自营。
关于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众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47664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1.2019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2019年5月28日、2019年7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作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5月22日,向郑州市车辆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4.2019年6月13日,前往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交付实施;同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受理的河南众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他执行案件,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终结当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纪国
审判员田野
审判员**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