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华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06执保89号
本院执行的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华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湘0406民初984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庆科技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79831.83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