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3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工业区新光路15栋、8栋101、201、7栋101-3#。
法定代表人:赵汉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松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工业集中区宝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华,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江苏品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亿丰商贸城24幢。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云,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松海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品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莫俊秀
审判员 孙建瑢
审判员 陈少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蔡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