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584号
申请人:盐城亿安建筑钢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南山高新北区科苑大道与宝深路交汇处酷派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赵汉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亿安建筑钢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亿安建筑钢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亿安建筑钢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盐城亿安建筑钢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汉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