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107号
原告:***,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38801E。
法定代表人:乔荣健。
被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建工村13栋135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8697D。
法定代表人:岳自龙。
原告***诉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依法撤回对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辰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