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民初104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华,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建工村13栋13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8697D。
法定代表人:岳自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东,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另行处理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