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民初13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桥,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建工村13栋13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8697D。
法定代表人:岳自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