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6791号
原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建工村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86970。
法定代表人:岳自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周光才,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光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逾期不交,则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交交款凭据,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迟玖
人民陪审员  李佩连
人民陪审员  刘俊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6791号
原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建工村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86970。
法定代表人:岳自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周光才,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光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逾期不交,则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交交款凭据,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迟玖
人民陪审员  李佩连
人民陪审员  刘俊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