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1财保19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322,190.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322,190.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雄文
书记员  张富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