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7073号
原告: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8号中天元物流中心B栋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姚振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栩楠,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元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
中天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548295.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贴息费用237631.44元与保理手续费80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9920元部分开具发票的税费3992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金额为22138295.38元,被告已付货款16590000元,未付货款为5548295.38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都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中建二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中建二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中建二局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内E座。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建二局虽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德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