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利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4844号之二
原告:深圳中利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8号中天元物流中心C栋七层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C4G04。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栾程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
被告:李玉洁,女,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8号中天元物流中心B栋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1459B。
法定代表人:姚振发。
原告深圳中利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洁、第三人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6月2日向原告深圳中利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中利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317.66元,原告已按简易程序预交3658.83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525.89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29.42元,收取财产保全费252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春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坤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