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721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金湖湾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94903R。
法定代表人沈鹏车。
被告深圳市中粤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A栋大厦11层A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331078。
法定代表人朱剑利。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金湖湾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粤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1819507.54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中粤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19507.5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进 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相惠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