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2652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峰、张莉丹,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海蓉,经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
被告西安吉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经理。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588号北航科技园6号楼四单元三层航大企业服务中B228。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吉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唐 珍
人民陪审员 康云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玉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