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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某某、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51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被执行人: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坤好。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60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8)粤011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697425.4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21日,利息421857.27元、罚息2711857.08元、复利1042540.88元;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本金5697425.4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21857.27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再加收50%计算);二、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三、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追偿。案件受理费78090.7元,由**、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9045.4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由于三名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实际履行,实际已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另外,本院向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绣林派出所送达《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函》,该所回复**的户口已被注销,查无新户口,依法对其终结执行。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间较长,另一被执行人户口已被注销,均符合终结执行的要件。经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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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魏文秀
审判员  杜俊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