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7869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410。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成,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8月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迟玖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冯芳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