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1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10847038964568,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
市送桥镇马桥路28号;电话:188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9902D,住所地深圳市南山
区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新材料港9栋7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中国建设银行44214802300220104157_2账户内存款美元937
16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