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1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10847038964568,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 市送桥镇马桥路28号;电话:188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9902D,住所地深圳市南山 区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新材料港9栋7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中国建设银行44214802300220104157_2账户内存款美元937 16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