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136号之二十
被执行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9902D,住所地深圳市南山
区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新材料港9栋7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03月14日以(2022)鲁1725执保41号保全
裁定对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
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深圳新阳蓝光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浙商银行5840××××71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850
.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