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深港豪苑名商阁20E。
法定代表人:刘宜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申请执行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302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31488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强制执行本院(2020)湘0302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
二、限被执行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148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龙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婧
代理书记员 罗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