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粮满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执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深港豪苑名商阁20E。
法定代表人:刘宜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粮满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中湖村草堰组。
法定代表人:杨明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明臻,男,汉族,1995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杨军亮,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粮满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明臻、***、杨军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智
审 判 员  龚哲羲
审 判 员  王进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郑秋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