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422号
申请保全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深港豪苑名商阁20E。
法定代表人:刘宜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保全人:湖南粮满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中湖村草堰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保全人:谢春红,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保全人:杨军亮,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保全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粮满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春红、杨军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湘0703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湖南粮满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春红、杨军亮的银行存款85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粮满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春红、杨军亮的银行存款85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建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唐寅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