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财保57号
申请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深港豪苑名商阁20E。
法定代表人:刘宜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粮满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中湖村草堰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谢春红,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杨军亮,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粮满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春红、杨军亮的银行存款85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7月12日,湘潭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粮满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春红、杨军亮的银行存款85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粤鹏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爱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巧倩
书记员刘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