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5733号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大沙镇大兴围水利会“**”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33491298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综合部合同专员。
被告: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广汕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31483919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