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财保26号 申请人: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大沙镇大兴围水利会“**”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33491298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523583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8967.72元的财产查封或等额的银行存款冻结。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8967.72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